成都侦探事务所:湖南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在本省范围内调查核实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办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办案人员按照规定向律师提供证据和信息材料。依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配合和帮助。
第四条 同时,律师可以凭下列证件、文件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并可以查询有关证据和信息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承诺书;
(四)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事务所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案由(事)由、承办律师姓名、执业证书号码及联系方式、需要收集、调取的证据、内容或者名称信息材料等,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律师事务所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取证、信息材料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其收集、检索、保存、使用负有法律责任。
第五条 律师要求确认转载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加盖印章确认。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材料的,有关单位不得无法定依据收取费用。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复印材料费用,应当减免或者减免。
第六条 在民事审判、执行程序中,律师通过正常调查取证渠道无法获取相关证据的,可以向受案人民法院申请下达律师调查。 律师申请、使用调查令,应当遵守人民法院调查令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调取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轻微犯罪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 经审查认为辩护律师要求的证据材料已经收集且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成都婚姻调查的费用,应当及时调取。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 经审查决定不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案件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书面提出相关申请,办案机关不予批准的成都调查取证事务所,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办案机关许可的,辩护律师应当自取证材料收集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许可的办案机关。
第九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取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提出有关书面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向监狱和其他监察机关说明取证的内容。 监狱等监管部门审核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法律援助委托书或者公函后重磅!湖南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应当及时安排、提供适当的场所和便利。 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是辩护律师、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办理的案件的被害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
第十一条 律师查阅、提取、复制的证据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律师对于在调查取证知悉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并在法务处理完毕后提交律师事务所备案。 。 非法泄露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和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