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调查取证事务所:关于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时间:2023-07-15

成都调查取证事务所:关于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建议【财新网】(记者赵福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工作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律师执业的保障。履行职责。 不过,在长期从事刑事案件的全国政协事务所、四川国豪律师事务所(成都)合伙人施杰看来全国政协委员石杰:关于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建议,现行法律仍然存在问题。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与庭审原则不同。 与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相匹配。

“2015年,法院启动实体庭审改革试点。从成都等地的试点经验来看,实体庭审不仅需要提高律师辩护率、实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要确保辩护律师出庭调查取证的权利真正落实,以防止法庭审理走走过场。

石杰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认为,辩护律师只有充分发现和掌握案件事实,才能在庭审过程中有效出庭、质证、辩论。 而审判人员则相互倾听,尽力在控辩双方的矛盾意见中找出客观事实,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侦查阶段,律师应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石杰表示,目前尚不清楚辩护律师是否有权在调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 从法律角度看,既然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和身份是辩护人,那么他当然应该享有作为辩护人的一切执业权利,包括调查取证权。取证。 然而,刑事诉讼法列举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各项执业权利中,并没有明确取证调查的权利。

“争议由此产生。公安、司法机关普遍认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权利,而律师则普遍认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肯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调查阶段。”

取消律师调查取证须经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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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杰表示,中国调查调查取证需要证人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取证不是强制性的,调查无法得到保护。 律师常常不遗余力地调查取证,但结果却并不好。

“律师本身没有强制力,不能强迫证人配合。因此,法律要求证人同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同时,中国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风险高、收益少,尤其是在强制询问甚至威胁利诱的情况下,很可能将所有风险和责任转嫁到律师身上,律师将承担妨碍作证的风险。

石杰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因此,对于证人来说,无论是面对办案机构还是辩护律师,只要符合作证条件,就应该有作证的义务。

废除律师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规定

成都调查取证事务所作为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辩护人的利益追求是对立的,两者容易发生激烈对抗。辩护律师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不符合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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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杰表示,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法院申请收集、取证时,面对检察院、法院的不作为,他们很无奈。 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时很难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在诉讼中往往不积极追究无罪和轻微犯罪的证据。 法院虽然是中立的审判者,但在实践中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合作较多成都本地调查公司 ,限制较少,往往不愿意收集、取证。

“因此,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法院申请取证时,检察院、法院往往会以各种借口拒绝配合成都调查取证事务所,或者直接回复‘不需要’。什么时候最好取证?”时间延误,将导致已经取得的证据发生丢失或难以取得后果的,不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同时,石杰还提出,取消律师对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调查调查取证征得检察院和法院许可的要求,因为证人调查取证律师向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害人提供的不影响其他合法权益。

应明确法院驳回律师调查取证申请的形式

“现行规定过于笼统,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完全不受限制,‘不必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作为借口。” 施杰建议,应当规定,除下列情况外,法院应当判决审理:众所周知的事实; 与案件无关、对案件事实不起任何证明作用的事实; 不影响案件最终结果的事实; 由于客观原因实在没办法收藏; 办案机构已收集证据。

此外,施杰还建议,如果法院拒绝律师调查取证,应给予律师救济渠道。 他建议,法律规定法院对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应当作出裁决,裁决可以上诉或者复议。

成都调查取证事务所中央政法委将会同各政法单位研究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石杰希望该意见能够充分吸收关于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建议,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